2009年12月3日 星期四

申請商標註冊流程圖

 
【置頂公告】商標專利部落格搬新家囉(→按我進入新網站)


申請商標註冊流程圖

參考資料:商標註冊達人-自創品牌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PS.12年商標專利申請經驗,若有專利商標申請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TEL:0928-497-857(週一~週五9:30~18:30),吳小姐,謝謝大家!!

2009年10月25日 星期日

申請商標註冊被駁回怎麼辦???

客戶詢問:

我昨天收到智慧財產局寄來的ㄧ封商標駁回理由書~
大意是說我申請的商標名稱是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且不具識別性~
可是我申請商標之前有先檢索過智慧財產局的資料庫~
確定沒有和別人的商標名稱相同或類似~
為什麼還會被駁回呢???

商標註冊達人回覆:

首先,必須先了解的是,商標檢索的目的只是怕和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已,然而除此之外,商標法第23條還列有諸多商標不得註冊的事由,您的問題並不是出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是您的商標名稱識別性不夠。

依商標法規定,要能獲准商標註冊,必須商標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也就是說,申請作為商標的名稱或圖樣必須要具備有識別性(又稱為『特別顯著性』)才有可能成功獲准商標註冊

什麼叫做商標識別性呢?我們可以看一下智慧財產局公告的『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該要點將商標依其識別性強弱區分為:

1、 獨創性商標:
指商標圖樣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而非沿用既有之辭彙或事物者。 例如:
(1)「PANASONIC」、「SONY」指定使用於電視、收錄音機等商品。
(2)「Kodak」指定使用於軟片等商品。
(3)「捷安特」指定使用於腳踏車商品。
(4)「義美」指定使用於糖果餅乾、冰品、果汁等商品。
2、隨意性商標:
指商標圖樣由現有之辭彙或事物所構成,惟與指定商品或服務全然無關者。例如:
(1)「蘋果APPLE」指定使用於電腦商品。
(2)「白馬」指定使用於磁磚、地磚等商品。
(3)「大同」指定使用於電視、電鍋等商品。
(4)「統一」指定使用於食品、飲料商品。
3、暗示性商標:
指商標圖樣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特性、功能或目的等,但非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者。例如:
(1)「快譯通」指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
(2)「一匙靈」指定使用於洗衣粉商品。
(3)「SNOW WHITE」指定使用於乳霜、乳液、洗面乳等商品。
(4)「SAWCUT」指定使用於手動手工具、鋸子、鋸片商品。

以上三種商標,雖其識別性強弱有別,但都具有識別性,原則上都可以成功獲准商標註冊。但若以商品或服務習慣上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例如:「食品」、「餅乾」、「豆花」等指定商品之通用名稱。),或商標本身係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例如:「體內環保」指定使用於中、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日語速成」指定使用於書籍、雜誌、月刊等商品。「Body clean & Re-build」指定使用於綜合維他命、醫療補助用營養製劑。「Best Selection & Healthy」指定使用於衣服、T恤、運動服裝等商品。),或僅以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例如:「︴」指定使用於流理台商品。「○」指定使用雪茄、香菸等商品。),或基本顏色,或未經設計且無意義之阿拉伯數字(例如:「八九89」指定使用於色紙、紙板、牛皮紙、包裝紙、紙箱、紙盒等商品。「12345」指定使用於撲克牌等商品。),或流行之標語、口號、廣告用語或廣告性質之圖形(例如:「心靈改革」指定使用於葯品商品。「提升國家競爭力」指定使用於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服務。「健康加倍 活力一百」指定使用於中、西藥品。),或常用之成語或用語(例如:「財源廣進」指定使用於祭祀用品等商品。「風調雨順」指定使用於清酒、茅台酒、高梁酒等商品。「塑身」指定使用於醫療補助用營養製劑。「Happy Birthday」指定使用於貼紙、裝飾用塑膠貼紙、廣告用塑膠貼紙商品。),或單純的國名、地理名稱、書籍、小說著作物之名稱(例如:《簡愛》、《金銀島》、《水滸傳》、《西遊記》)等,都是沒有識別性不可以申請商標的。

您目前的情況,就是您申請商標註冊商標名稱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員認定為不具備商標識別性,除非您可以舉證證明您的商標名稱非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已取得商標識別性的積極證據(第二重意義),不過說實在話翻案的機會並不大。這就是在申請商標之前就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可以先請教於專業的商標代理人,現在大部分的商標事務所在諮詢階段並不收費,不要盲目的就自己提出申請了),否則一旦提出申請之後又被駁回,要翻案的機會就非常的渺茫,且非常浪費時間精神及費用。以上拙見,提供給您做參考。若商標註冊還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以打電話去智慧財產局詢問您的承辦人員(駁回的公文書上面有承辦人的分機電話)。祝福您!!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註冊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討論。電話:0928497857,吳小姐,謝謝。

沒有公司可以申請商標嗎?申請商標後是不是就要繳稅呢?!

客戶詢問:

我和朋友最近合夥創業網路商城(名字暫定24hr即時網路商城),但我們還沒有申請公司行號,可以先申請商標註冊嗎?!另外,申請商標註冊了以後是不是就要開始繳稅了呢!?不好意思問題有點雜,謝謝~

商標註冊達人回覆:

首先,申請商標與是否要繳稅完全無關。申請商標之後未必會有營業行為;反之,有營業行為未必要去申請商標。總之,必須要有營利行為才需要繳稅,若您只是單純的商標註冊,而沒有營利行為,就沒有繳稅的問題。其次,商標申請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行號,並非一定要成立公司才可申請商標,你們既然還沒有申請公司行號,可以先用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另外,『24hr即時網路商城』是不可能獲准商標註冊的。依商標相關法規規定,要能獲准商標註冊,必須商標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也就是說,申請作為商標的名稱或圖樣必須要具備有識別性(又稱為『特別顯著性』)才有可能成功獲准商標註冊

您若是透過網路媒介銷售商品或服務,並取名為『24hr即時網路商城』,則『24hr』字面上只是說明全日無休,『即時』二字只是在強調網路的快速便利性(搜尋商品及訂貨的快速),均係對其服務本身的說明及描述,應不具商標識別性。若您用此名稱申請商標註冊,將來被智慧財產局駁回的機率極高,宜請特別注意。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註冊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討論。電話:0928497857,吳小姐,謝謝。

二人共同研發新技術,可否共同申請專利,共有專利申請權?!

客戶詢問:

請問二人共同研發出新技術,可否共同申請專利,如果可以共同申請專利,是否共有專利申請權?!應該如何辦理專利申請手續呢?!謝謝!!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可以的。二人共同研發新技術,可共同申請專利,共有專利申請權。

專利法第十二條明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應注意者,專利申請權因會影響日後專利之取得,故專利申請權人如為多數人共有時,專利權應由全體共有人取得,不可僅發給其中之一人或數人。因此,多數專利申請權人不可約定由特定代表人代表提出,否則該約定應視為無效。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專利申請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討論。電話:0928497857,吳小姐,謝謝。

電腦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

客戶詢問:

本人常利用空暇時間撰寫電腦程式,請教電腦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呢?!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可以的。除依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不予發明專利之事項外,我國對於以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申請並未設限。若屬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符合專利法第22條(具產業上之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且不違反專利法第24條之規定,當可申請發明專利,而其專利申請之准駁仍應以專利說明書所提之技術內容為審查依據。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專利申請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討論。電話:0928497857,吳小姐,謝謝。

概念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專利不保護概念,必須揭露具體可行的技術內容,並可供該領域人士據以實施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2009年10月10日 星期六

專利如何申請?專利申請流程為何?申請專利須注意哪些事項?

Q:請問如何申請專利,申請專利流程為何?我和好友最近共同撰寫完成一個電腦軟體,想要申請發行專利,可以共有專利嗎?專利申請有沒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呢?還有,我印象中電腦軟體應該是可以提出專利申請沒有錯吧?謝謝您!!

ANS:
您的問題,簡單幫您回覆如下。
申請專利要向專利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專利申請流程詳參下圖(以發明專利為例)。至於申請專利應注意事項,其實申請專利並不難,但牽涉到專利實務經驗的累積及撰寫專利文件的技巧,因此還是良心的建議您委請專業的專利代理人申辦較妥。

發明專利申請流程圖:


電腦軟體可以申請專利沒有錯。除依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不予發明專利之事項外,我國對於以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申請專利並未設限。若屬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符合專利法第22條(具產業上之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且不違反專利法第24條之規定,就可以申請發明專利,而其專利之准駁仍應以專利說明書所提之技術內容為審查依據。

另外,依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分為發明、新型及新式樣等三種(注意:各國規定不盡相同,若您是要申請國外專利,應特別注意該國家專利法規);又,專利是屬地主義,必須在當地國家取得專利權才會獲得保護,這個也要特別注意。

茲分別就在國內申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專利應檢送之相關專利申請文件臚列如后:一、申請發明專利應檢送之專利申請文件:申請發明專利應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應如何撰寫,在專利法施行細則有詳細規定。二、申請新型專利應檢送之專利申請文件:申請新型專利應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申請書、說明書及必要圖式應如何撰寫,在專利法施行細則有詳細規定。三、申請新式樣專利應檢送之專利申請文件:申請新式樣專利應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及圖說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申請書及圖說應如何撰寫,在專利法施行細則有詳細規定。
撰寫專利申請書時,應依格式內容依序詳實完整填寫,須特別注意如有聲明事項者,務必於專利申請書中載明聲明事項。專利申請人並應於專利申請書上簽名或蓋章;如有委任專利代理人,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專利申請人如有二人以上時,即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專利申請。但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專利申請案、申請專利分割或專利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如無委任代理人,須指定一位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者,以第一位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

此外,專利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就可以在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新式樣為6個月內),向我國主張優先權。主張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案,應在該專利申請同時提出聲明,並於專利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的申請日及受理該專利申請的國家。且應在專利申請日起4個月內,檢送經外國政府受理該專利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

最後,若您的專利申請案除在國內申請專利外,也想到國外申請專利,要特別注意大部分外國專利法也採先申請原則,因此,除有主張優先權外,有可能因為他人申請專利在前而無法取得專利;亦須注意不要先公開,以免喪失新穎性。如果到WTO會員或與我國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申請專利,可以在我國之專利申請案申請日後12個月內提出專利申請並主張優先權,一經認可優先權,專利要件之判斷即以優先權日為準。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專利申請相關問題,亦歡迎留言或來電討論。電話:0928497857,吳小姐,謝謝。

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何謂專利新穎性?

申請專利範圍中所載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稱該發明具新穎性。一般而言,申請專利之發明於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之前如已見於刊物、已公開使用或已為公眾所知悉者,原則上即因已公開而成為先前技術之一部分而喪失新穎性。

何謂專利國際優先權?

國際優先權制度首先揭櫫於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第4條,明定會員國國民或準國民在某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再到其他會員國提出相同之專利申請時,得依專利種類之差異分別給予12個月或6個月的優先權期間。此制度主要的目的在於保障申請人不致於在某一會員國申請專利後,因公開、實施或被他人搶先在其他會員國申請該發明,以致不符合專利要件,無法取得其他會員國之專利保護。依專利法規定,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新式樣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概念是否為專利保護的標的?

專利不保護概念,必須揭露具體可行的技術內容,並可供該領域人士據以實施者,才可獲得專利保護。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專利申請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討論。電話:0928497857,吳小姐,謝謝。

是否可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公司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之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源。惟市場常見慣例多以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且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商標「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故不宜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註冊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討論。電話:0928497857,吳小姐,謝謝。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可以的。實務上認為設立中公司即為成立後公司之前身,二者屬於同一主體,所以設立中的公司可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惟公司設立登記後,仍須補正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註冊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討論。電話:0928497857,吳小姐,謝謝。

2009年7月1日 星期三

哪些是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事項?

有些技術縱然符合專利要件,亦不給予專利,而於專利法中明定不予專利,此即法定不予專利之事項。
依專利法第24條規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有:(1)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2)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3)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衛生者。

為何單純的發現不能列為發明專利之類型?

因為創作係「發明」要素之一,故如「礦石」等天然物及自然現象之發現等,僅為一種發現行為,並無創作行為,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所以非屬發明專利之類型。
但若因人類的勤勞之創作行為,而自天然物分離所得之物質,例如化學物質,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
也就是說,凡將所發現的自然現象,改換成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則屬於經由創作行為而得之「發明」,並非僅為一種發現行為。

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是否可以申請取得專利?

發明應為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以解決技術課題,達成所期待的發明目的。故諸如能量不滅定律、萬有引力定律等自然法則或科學原理,本身並未被利用而表現成發明之技術內容,原屬於自然法則本身,並非人類利用自然法則所發明者,故不屬於發明之類型。
至於「數學方法」,如三角形面積之計算方法等,係利用人類推理力、數學公式及人類精神活動而完成的,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發明。但在方法之發明中,如係經由數學操作所使用之記號,分別對應並表現出物理量、自然量,且該數學的操作,被認為係規定著物理化學作用之內容者,如能達成一定之技術課題時,則因其係利用自然法則,故屬於可申請專利之發明。

2009年6月29日 星期一

農委會研發技術技轉 300件專利 技轉金達1.7億

更新日期:2009/06/24 18:07 陳林幸虹
已邁入第5年的農業技術交易展24日正式登場,今年共展出90項新技術,包括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研發的快速口蹄疫檢測疫苗,還有新品種苦瓜等,希望吸引買家。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表示,這10多年來,農委會已技轉300多件專利,為國庫進帳新台幣1.7億。
像在肉酥、香腸或火腿添加纖維等含量,讓這些肉類產品能在市場打出「高纖肉製品」的名號,廠商只要買下農委會畜牧處的技術,肉製品在製造過程中,就可添加茄紅素、花青素等機能性要素,口感也不會受到影響。另外還有農委會農改場的毛豆新品種,因為具有芋香味,更加具有競爭力。
農委會從1995年至今,已完成300多件技術專利申請,成功技轉數量也達300多件,技轉金額達新台幣1.7億。農業技術交易展更是技轉的重要平台,技轉金從第1年不到2千萬,到去年已成長到5千萬的標準。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表示,過去政府科技研發的成果被視為公共財,無償提供給農民或廠商使用;但台灣加入WTO後,外商取得技術,產品可能回流台灣競爭,如何保護這些新技術的智慧財產權就更加重要。他說:『(原音)在WTO架構下,開放進口後,流出去的科技還有回過來在台灣進口。所以不僅在國際市場跟我們競爭,在國內市場也跟我們競爭,因此凸顯我們為什麼要注重智產權。』
今年的農技展展場除了設置金融服務區和技轉產品展示區,農委會也現場提供技轉相關作業諮詢,民眾若有興趣,也可試吃、了解台灣農技研發成果。

高科大 提昇專利應用 學子搞創意 創造新產品

更新日期:2009/06/19 17:49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619 16:50:21)「太陽能的冷氣系統」、「具有太陽能及奈米的保暖衣」、「活性碳管的創新應用」,這些正是大學生們發揮創意,運用專利的特質,所發想出的創新產品,是不是相當具有巧思呢!
為提昇專利的應用,創造商業價值,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高科大)在今日舉辦了「第二屆專利創意加值競賽」,邀請全國大專院校一同來比創意,本次參賽共有11隊,包括高雄師範大學、逢甲大學、大葉大學、中山大學、和春技術學院、屏東教育大學等,經過一整天激烈的競賽後,由高雄師範大學的『「奈」冷抗寒,雪中送「碳」隊』獲得第一名、逢甲大學的「點石成金隊」獲第二名、高科大「膜利點子隊」則獲得第三名。
來自高雄師範大學由張益誌、洪振男、許筑雁、蘇王姍及楊博翔同學組成的『「奈」冷抗寒,雪中送「碳」隊』,他們引用「區域產學中心相關專利-太陽能保暖救生衣構」與「遠東科大-保暖衣」兩項專利為基礎,開發出第一代的「太陽能保暖衣組」,再以「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具有高表面積與高導電性之奈米碳材」及「財團法人紡織產業-具有採光及隔熱之紡織品結構及其製法」等兩項專利為基礎,進行專利組合,改善第一代產品缺失後,提出第二代「太陽能奈米碳球複合材料保暖衣組」。
這組保暖衣組,在內衣結構上共有三層,分別具有阻絕熱能散失、導電性及電熱性等功能,適合高緯度地區的居民使用,同時在面臨寒夜氣温驟降時,也可以保暖,因此,也適用於喜愛登山的朋友。
逢甲大學的陳怡瑄、楊庭維及洪克璋同學組成「點石成金隊」,他們運用「抗微生物組合物及傷口覆蓋物」進行加值,設計一款「新型活性碳纖維」,具有抗菌、抑制細菌繁殖等功能,該產品可以運用在醫療上如牙科填充物、傷口塞劑,或是美容用品等。
高科大曾才女、楊雅君、孫珮娟、梁惠芬及張名慧同學組成「膜利點子隊」,運用「用於工件表面之具有低沾黏及低摩擦之鍍膜」之專利,以行銷、策略及商業化應用來加以包裝,利用該專利低沾黏及低摩擦之特性,與原始鍍膜方式做優劣比較,展現出該專利的市場潛力。
主辦單位高科大企業管理研究所表示現今國內外企業一直在思考如何將專利成果積極地化成有效的商業利益,而非僅是展示品。因此,不少國外知名企業或研發機構,多將未被授權的專利釋放到大學校院,希望透過學子的創意、創新思維,獲得更有效的發展應用。因此,在2008年,高科大首辦「專利加值創新競賽」,並獲經濟部商業司「服務業研發創新競賽活動獎勵」申請補助;首屆辦理後,專利加值之概念與擴散成效極佳。今(2009)年亦秉持此概念,持續與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發展中心、宇州國際智慧財產權事務所、高科大產學總中心與高科教育基金會,擴大辦理競賽活動;希望透過競賽來喚起學界對專利創意思考與加值的重視,更活化這些僅具展示作用的專利成果。
圖說:高科大第二屆專利加值創新競賽,由高雄師範大學『「奈」冷抗寒,雪中送「碳」隊』由(左)高科大企業管理研究所龍仕璋老師手中接獲三萬元獎金。

商標遭大陸仿冒 永和豆漿:損失難估計

更新日期:2009/06/26 22:51
(中央社記者郭玫蘭台北26日電)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今天以永和豆漿為例,說明連鎖業台商在大陸遭遇最大問題是商標遭仿冒侵權。永和豆漿總經理林建雄說,公司因此造成的損失難以估計。
首屆「台灣連鎖加盟暨兩岸創業大展」開幕式今天在台北世貿展覽館舉行,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在會後向媒體談到上述情況。
永和豆漿總經理林建雄稍後在展會上告訴中央社記者說,過去幾年,該公司在大陸都針對仿冒商標問題持續推動打假行動,但是目前無法統計出具體損失金額,事實上,大陸幅員遼闊,要打假根本打不完。  他說,希望台灣官方也能夠協助台商處理商標遭仿冒的問題,因為這些「山寨版」台灣商標好像狼群一樣啃蝕企業利潤,造成台商在大陸發展的阻力,並傷害兩岸同胞的情感與兩岸關係和諧進展。

山寨版眼鏡店? 各有註冊商標

更新日期:2009/06/25 21:01
高雄市街頭出現兩家相鄰的眼鏡店,招牌跟店名都超級相似,其中一家是知名的眼鏡品牌,但是另一家可不是仿冒,他們在20多年前,就已經註冊好自己的品牌商標,所以雖然兩家極為相似,但卻沒有侵權問題,只不過常被人誤認兩家是同一家。
兩家眼鏡行就在隔壁,不仔細看,還差點為是同一家,實在太像了,不是熟客真的會跑錯,仔細比較,兩家眼鏡店招牌和配色幾乎完全一樣,就連店名也只有第一個字不一樣,雖然唸法完全不同,但是字型超相似,難怪會讓人搞混。
其實他們其中一家是知名眼鏡連鎖店,不過另一家可沒有仿冒,拿出民國74年就註冊好的商標證明,強調這是他們自己的品牌。
不構成侵權爭議,雙方強調要良性競爭,用服務品質拼客源,只是兩家店如此相似,上門的顧客可得睜大眼睛,想去哪家,先看仔細。(民視新聞曾虹雯、呂鎌顯高雄市報導)

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自創品牌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Q:我有自創品牌想要申請商標,請問如何申請呢?費用多少?
ANS:
依照智慧財產局相關申請流程規定,申請商標註冊應備具以下文件:

1、申請書:需載明申請人名稱及地址、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
2、清晰的商標圖樣。
3、規費。
4、如委任商標代理人者,須檢附委任書。
5、簽名或蓋章;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商標申請註冊應繳納給智慧局之費用如下:
1、商標申請階段應繳納之規費:
指定使用之商品為第1類至第34類者,同類中20種以下商品,每類3,000元;同類中21種~60種以下商品,每類5,000元;同類中61種以上商品,每類9,000元。而指定使用之服務為第35類至第45類者,每類3,000元 。
2、商標註冊階段應繳納之規費:
(1)每類2500元(全期)
(2)分期繳納:第一期每類1000元
        第二期每類1500元
另外,申請商標註冊涉及複雜的商標法律適用問題,強烈建議委由學有專攻的商標代理人代為申請註冊為妥。因商標代理人對於商品的分類方式較為熟稔,且對於哪種商標名稱較易獲准註冊成功較有實務經驗。若自己嘗試申請,常因不諳商品分類而錯引商品類別,或商標名稱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或名稱不具識別性(或稱特別顯著性),最後慘遭智慧財產局駁回申請的命運。除了白繳商標規費給智慧財產局外(繳庫歸公),又耗時費力,徒勞無功,甚為可惜。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註冊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討論。電話:0928497857,吳小姐,謝謝。

申請商標註冊流程圖

申請商標註冊流程圖


申請商標註冊流程圖



參考資料:商標註冊達人-自創品牌如何申請商標註冊





設計商標要注意什麼才能獲准註冊?

《案例》

志零姐姐想在拍賣網站上販售各種美容保養品,並自創品牌『即時網路美容店』,擬指定使用於進出口化妝品、保養品的代理、販賣等服務。是否可行?
《解析》
『即時網路美容店』是不可能獲准商標註冊的。依商標法規定,要能獲准商標註冊,必須商標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也就是說,申請作為商標的名稱或圖樣必須要具備有識別性(又稱為『特別顯著性』)才有可能成功獲准註冊。什麼叫做商標的識別性呢?我們可以看一下智慧財產局公告的『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該要點將商標依其識別性強弱區分為:
1、 獨創性商標:
指商標圖樣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而非沿用既有之辭彙或事物者。 例如:
(1)「PANASONIC」、「SONY」指定使用於電視、收錄音機等商品。
(2)「Kodak」指定使用於軟片等商品。
(3)「捷安特」指定使用於腳踏車商品。
(4)「義美」指定使用於糖果餅乾、冰品、果汁等商品。
2、隨意性商標:
指商標圖樣由現有之辭彙或事物所構成,惟與指定商品或服務全然無關者。例如:
(1)「蘋果APPLE」指定使用於電腦商品。
(2)「白馬」指定使用於磁磚、地磚等商品。
(3)「大同」指定使用於電視、電鍋等商品。
(4)「統一」指定使用於食品、飲料商品。
3、暗示性商標:
指商標圖樣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特性、功能或目的等,但非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者。例如:
(1)「快譯通」指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
(2)「一匙靈」指定使用於洗衣粉商品。
(3)「SNOW WHITE」指定使用於乳霜、乳液、洗面乳等商品。
(4)「SAWCUT」指定使用於手動手工具、鋸子、鋸片商品。
以上三種商標,雖其識別性強弱有別,但都具有識別性,原則上都可以成功獲准商標註冊。但若以商品或服務習慣上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例如:「食品」、「餅乾」、「豆花」等指定商品之通用名稱。),或商標本身係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例如:「體內環保」指定使用於中、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日語速成」指定使用於書籍、雜誌、月刊等商品。「Body clean & Re-build」指定使用於綜合維他命、醫療補助用營養製劑。「Best Selection & Healthy」指定使用於衣服、T恤、運動服裝等商品。),或僅以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例如:「︴」指定使用於流理台商品。「○」指定使用雪茄、香菸等商品。),或基本顏色,或未經設計且無意義之阿拉伯數字(例如:「八九89」指定使用於色紙、紙板、牛皮紙、包裝紙、紙箱、紙盒等商品。「12345」指定使用於撲克牌等商品。),或流行之標語、口號、廣告用語或廣告性質之圖形(例如:「心靈改革」指定使用於葯品商品。「提升國家競爭力」指定使用於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服務。「健康加倍 活力一百」指定使用於中、西藥品。),或常用之成語或用語(例如:「財源廣進」指定使用於祭祀用品等商品。「風調雨順」指定使用於清酒、茅台酒、高梁酒等商品。「塑身」指定使用於醫療補助用營養製劑。「Happy Birthday」指定使用於貼紙、裝飾用塑膠貼紙、廣告用塑膠貼紙商品。),或單純的國名、地理名稱、書籍、小說著作物之名稱(例如:《簡愛》、《金銀島》、《水滸傳》、《西遊記》)等,都是沒有識別性不可以申請商標註冊的。


本案例中志零姐姐想在拍賣網站上販售各種美容保養品,並自創『即時網路美容店』品牌,但『即時』兩字僅係在強調網路的快速便利性(搜尋商品及訂貨的快速),係對其服務本身的說明及描述,應不具識別性。故志零姐姐若以此名稱申請商標註冊,被智慧財產局駁回申請的機率極高。


申請專利須注意哪些事項?

Q:我有一項發明想要申請專利。若已先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仍需在我國申請嗎?專利申請須注意哪些事項?

ANS:
專利係採屬地主義,專利申請人雖已向外國申請專利,倘欲在我國受到專利保護,仍應向我國申請專利。專利申請人並應注意主張優先權之期限,如逾主張優先權之法定期限,又因外國專利申請案已公開或已核准公告後才向我國申請專利,將喪失專利新穎性。
至於專利申請的程序,一項發明或創作通常依照其技術創新性、市場開發潛力、技術移轉可行性等,選擇適當時機赴相關國家申請專利。通常情況係先向我國提出專利申請,而後申請外國專利。另須注意避免因自己申請專利前之公開,致喪失新穎性。此外,如已在我國申請專利後,有向外國申請專利必要時,為避免專利新穎性喪失,請儘速向外國提出專利申請。反之亦同。





如何保護你的創意發明?!─淺談專利

專利,對大多數人來說,也許是個既陌生又艱澀難懂的玩意兒。但創意或發明就不同了,許多人從小到大,或多或少都有過一些創意或發明。我記得我國小四年級的時候,自然課有一個單元要養蠶寶寶,而小朋友好勝貪玩,就互相比賽誰的蠶寶寶養的『最大隻』。基於好勝心驅使,我放學後就回家實驗很多不同的養蠶方法,終於發明了一種『新技術』,可以快速的讓蠶寶寶長的又肥又大,最後戰勝『蠶王』,榮登『天蠶』封號。只是當時年紀小,沒有把這項『新技術』申請專利保護,否則的話現在就躺在家裡等著收權利金,睡覺睡到自然醒了,哈哈。


這個世界是很充滿競爭的,即使是要做一個乞丐,也要『夠創意』,才能掙到更多錢。曾經有ㄧ個小故事,某座廟宇由於香火鼎盛,因此吸引許多乞丐到廟裡想分一杯羹,乞丐就坐在香油箱的旁邊向遊客乞討,遊客因為同情心就把原本應進入香油箱中的錢放進了乞丐碗。漸漸地,香油箱中的錢越來越少了,身為廟公又不能直接地把乞丐給趕走,也不能讓情況繼續下去,於是想到了好法子,在廟門口前擺個椅子讓他們坐,別讓他們直接坐在香油箱旁,那遊客要奉獻時,就不會因為乞丐的關係而受影響了,這就是『乞丐椅』的由來。廟公的『好創意』擊敗了乞丐。但乞丐也不是省油的燈,眼見收入越來越單薄,為了『拼經濟』,聰明的乞丐就開始裝瞎賣聾變殘廢,果然,在眾多乞丐當中,又瞎又聾又殘廢的乞丐討到最多錢。其他的乞丐們看到了,就有樣學樣,最後這個廟宇的乞丐們全都變成瞎子聾子兼殘廢。這就是創意。


以上故事給我們一個啟示,即使是做乞丐,也要做一個有創意的乞丐。因為有創意,才能搶得市場先機,才能獲得最多的回饋(報酬)。但創意是很容易被模仿的,為了保障發明人,避免發明人花了大量腦力或時間研發出來的點子或技術被他人給『剽竊』,國家就制定出一套法律來保障發明人,這就是專利的由來。因為有了法律保護,發明人才會有動力不斷的發想新創意,否則創意發明若得不到保障,那直接抄別人的創意比較快,幹嘛要花自己的腦力研發呢?!


所以,有顆創意的頭腦是很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有了創意或發想以後,要趕快去申請專利(申請專利的方法詳後文)。你的創意才能受到專利法的保障。


專利侵害的法律責任為何?

客戶詢問:


侵害專利的法律責任為何?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自92年3月31日起侵害他人專利權已經沒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責任。就民事責任而言,專利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時,專利權人得就下列二款擇一計算其損害:(1)依民法第216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2)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除前項規定外,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3倍。

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日前新聞媒體報導「大愛」電視台與「大愛無線」計程車隊爭奪「大愛」商標,最後法院認為應該要給全球著名的「大愛」電視台更大的商標保護(法院認為「大愛」電視台的「大愛」商標屬於「著名商標」),因此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引起社會正反兩面不同評價。


持反面意見者認為,慈濟身為佛教團體,卻無端興訟,與他人爭奪「大愛」商標,有違佛教大愛精神云云,在此本文先不討論佛法。若純粹就商標法討論,商標權的本質即為「專用」,所以才叫做「商標專用權」,藉以排除他人使用,俾免造成混淆誤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又,著名商標受保護的程度又比一般商標更大,以下詳述之。


什麼是著名商標?所謂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而言。註冊商標若經商標權人廣泛宣傳促銷,在市場上具有相當信譽,且為相關業者所普遍認知時,即成為所謂的「著名商標」,也就是俗稱之知名品牌。加強保護著名商標乃為國際潮流,著名商標的保護,並不以在我國註冊或申請註冊或已使用為前提要件,且其保護範圍亦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者為限。


我國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特別參考巴黎公約及TRIPS、APEC等國際公約及決議之規定,規定若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圖樣申請註冊,且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註冊之申請。另為避免對著名商標之減損產生,若商標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情形,亦不得申請註冊(參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換言之,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的圖樣,『縱使使用於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會導致著名商標跟特定來源間的聯繫能力減弱者,為避免著名商標成為一般通用名稱(識別性被減弱),使著名商標權人辛勤經營品牌的努力化為烏有,任何人均不得以之申請註冊。


綜合上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愛」電視台之「大愛」係屬著名商標,其雖未指定使用於計程車服務,惟「大愛無線」計程車隊若持續使用「大愛」商標,將導致「大愛」商標跟特定來源(「大愛」電視台)間的聯繫能力減弱(即著名商標的識別性被稀釋或淡化),使著名商標權人蒙受損失,故「大愛」電視台之著名「大愛」商標應給予較大的保護,進而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就商標法觀之,該判決並無違誤之處。



『柳丁』名稱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嗎?

《案例》
柳小惠是T大調酒社的社員,大家都叫她『柳丁』,某天柳丁調製出一種很奇特的果汁,喝了之後不但不會想和周公約會,且記憶力可以增強十倍以上,對於準備考試的考生非常管用。於是腦筋動的快的柳丁,除了想把她這種獨門秘方趕快申請專利外,也想用她的個人綽號『柳丁』申請商標於果汁類別。是否可行?


《解析》
『柳丁』名稱是不可以申請註冊於果汁類別的。雖然柳小惠的綽號叫做『柳丁』,且自認為用自己的綽號當做商標名稱很有創意,但商標要能夠成功獲准註冊,應特別注意以下商標法相關規定:


1、不可用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
商標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的說明申請註冊,因為商品的說明是業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獨占使用,顯然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以設計商標要避免單純的商品說明作為商標。例如以「殺蟑」使用於殺蟲劑,「潔淨」使用於洗衣粉等均為該使用商品的說明,均不得申請商標註冊。但「克蟑」、「一匙靈」使用於該等商品,因非業者習慣上或事實上所使用,亦非直接明顯表示商品之說明,故得作為商標。


2、不可與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申請人可上智慧局網站查詢,或委託商標代理人代為檢索。至於商標檢索的方法與技巧,等我有空在專文論述。


3、不可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名稱:
保護著名商標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商標法並列為禁止註冊事由。著名商標保護不以在我國註冊為限,只要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普遍認識即已足,且其保護不以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尚及於不類似商品。


4、不可用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例如以「烏蔘」使用於雞肉商品會使人誤認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賣局紅標米酒的「紅標」二字使用於藥酒商品會使人誤認其商品為米酒或含有米酒成份;申請人為新竹香山地區的酪農卻以「初鹿」使用於鮮奶商品,則有使人誤認其商品係產自台東初鹿而對其產地產生誤認之虞,均為商標法所禁止。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前除了應該檢索有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名稱申請註冊於相同或類似的類別外,尤其應該特別注意商標名稱是否具有識別性,避免使用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否則仍會被審查員駁回商標申請。本案例中的『柳丁』名稱申請註冊於果汁類別,若該果汁成份為柳丁,則係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不具識別性;若果汁成份非柳丁,則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生誤認誤信之虞,均為商標法所不許,故不可能獲准商標註冊成功。



《動動腦》
如果把『柳丁』名稱申請註冊於衣服或鞋子類別,是否可行?


《心情分享》創業的同時別忘記申請商標註冊!!!

因為工作性質的關係,讓我有很多機會認識自己創業的大老闆。而最近遇到的幾件委託案,都是商標被惡意搶註的爭訟案,讓我感觸良多,也寫出來和大家一同分享。
其中一件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台北某知名餐廳的大老闆,某天憂心忡忡的打電話給我,說他經營了十幾年的店一直都沒有申請商標,最近其店名竟被某股東給搶先註冊商標了,怎麼辦?我聽了以後愣了一會,雖然我已經打了無數件的商標搶註案,但商標爭訟的過程實在是曠日費時,對客戶而言更是痛苦的煎熬,於是我在電話另一頭緩緩的告訴陳老闆:『和解吧,先跟對方試行和解,看看能不能花一點錢把對方的商標買回來。』
陳老闆略顯吃驚,於是我進一步向他解釋道,雖然提起商標爭訟(評定→訴願→行政訴訟)有機會撤銷對方的註冊商標,把商標給搶回來,但一場官司打下來,不但耗費時間,且勞民傷財,又訴訟結果勝敗未卜(端視我方可以提出多少證據而定),所以我才會建議先跟對方和解看看,若對方肯主動把註冊商標自行撤銷或移轉給你,那是最好不過了,若對方不肯的話,再走商標訴訟這條最後不得已的路吧。
之所以會有這麼深的感觸,是因為即使到了資訊發達的今天,仍然有許多的創業者或老闆還是不知道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一直要等到自己的商標被別人給搶先註冊了,或自己研發的技術(或專利)被他人侵犯了,才想要事後亡羊補牢,卻往往為時已晚,或事倍功半。
以後我若有空閒時間(最近案子太多很忙),再陸續把商標及相關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常識介紹給大家,俾免創業者重蹈前人的覆轍,自己辛勤努力的成果最後竟拱手讓人,則甚為可惜!!


二人共同研發新技術,可否共同申請專利,共有專利申請權?!

客戶詢問:


請問二人共同研發出新技術,可否共同申請專利,如果可以共同申請專利,是否共有專利申請權?!應該如何辦理專利申請手續呢?!謝謝!!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可以的。二人共同研發新技術,可共同申請專利,共有專利申請權。

專利法第十二條明定,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者,應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二人以上共同為專利申請以外之專利相關程序時,除撤回或拋棄申請案、申請分割、改請或本法另有規定者,應共同連署外,其餘程序各人皆可單獨為之。但約定有代表者,從其約定。前二項應共同連署之情形,應指定其中一人為應受送達人。未指定應受送達人者,專利專責機關應以第一順序申請人為應受送達人,並應將送達事項通知其他人。

應注意者,專利申請權因會影響日後專利權之取得,故專利申請權人如為多數人共有時,專利權應由全體共有人取得,不可僅發給其中之一人或數人。因此,多數專利申請權人不可約定由特定代表人代表提出,否則該約定應視為無效。

專利申請是先申請的人先贏嗎?!

客戶詢問:


我們之前研發一技術,還來不及申請專利(不知道可以申請專利),就被不肖廠商拿去申請專利了,請問我們公司可不可以就同一技術再申請專利,以搶回專利呢?!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有關專利權的取得,各國立法例有別,有採『先申請主義』,亦有採『先發明主義』者。依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二人以上有相同發明者,由先申請之人取得專利權。另外,參照專利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再參酌專利法第一百十一條規定,申請專利之新式樣,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告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所附圖說之內容相同或近似者,不得取得新式樣專利。可知,我國專利法就專利權之取得係採『先申請主義』,也就是說,如果有二人以上有相同之發明,由先申請專利之人取得專利權。
然而,如果專利申請人是竊取他人的技術資料申請專利,則情況有所不同。蓋竊取者並非真正的發明人,依法並沒有專利申請權,縱使其先行搶先申請專利,真正發明人可以經由專利法所賦予的舉發撤銷制度,撤銷其取得之專利權(專利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並以舉發撤銷後援用非專利申請人之申請日作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以避免技術因被他人竊取申請專利公開,而被智慧局認為喪失新穎性,不願給予真正專利申請權人專利權(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參照)。
就貴公司所發生的案例以觀,貴公司可依照前揭專利舉發撤銷制度相關規定行使專利撤銷權,俾確保貴公司合法專利權益。惟貴公司日後若有研發任何新技術,宜儘快申請專利,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而徒增困擾。

新式樣專利與新型及發明專利如何區別?


客戶詢問:


新式樣專利與新型及發明專利如何區別?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新式樣專利應著重於視覺效果之增進強化,藉商品之造形提昇其品質感受,吸引一般消費者之視覺注意,進而產生購買之興趣者,由是得知,新式樣之形狀、花紋或色彩,著重於物品質感、親和性、高價值感之視覺效果表達,以增進商品競爭力及使用上視覺之舒適性。反之,新型專利及發明專利則在於其功能、技術、製造及使用方便性等方面之改進。


電腦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


客戶詢問:


本人常利用空暇時間撰寫電腦程式,請教電腦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呢?!


專利申請達人回覆:


可以的。除依專利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之不予發明專利之事項外,我國對於以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申請專利並未設限。若屬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符合專利法第22條(具產業上之利用性、新穎性及進步性),且不違反專利法第24條之規定,當可申請發明專利,而其專利之准駁仍應以專利說明書所提之技術內容為審查依據。



自己原來使用的商標被別人搶先申請商標註冊還能繼續使用嗎?!

客戶詢問:

本人經營滷味店已有二十多年了,最近收到一封律師寄來的存證信函,說我的店名○○○已經被他們申請商標註冊成功,要我更改店名,我該更改嗎?!可是這個招牌我已經用了二十幾年了,而且是我先使用的,難道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嗎?!

商標註冊達人回覆:

我國商標法第2條規定,凡因表彰自己之商品或服務,欲取得商標權者,應依本法申請商標註冊。可知,我國商標法就商標權的取得並非採取所謂的『先使用主義』,而是採取『註冊保護主義』。商標必須取得商標註冊,才能取得商標權。

但是過度採取註冊主義對於事先自行創設商標之善意先使用者,因為其可能已經大量投資於行銷,並建立起一定的商譽,此時若仍堅守註冊主義讓後來取得註冊之商標權人排除其使用,對於原來善意先使用者顯然並不公平,因此我國商標法特別於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他人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者,可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作為註冊保護主義之例外,用以使善意的先使用者得到適當的保障。但是得主張善意先使用之商品或服務,以原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為限,商標權人並得要求其附加適當之區別標示。因此,為避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商家若有自創品牌應該要儘快就自己所使用的商標申請商標註冊,才是正道。

就您的情況而言,對方雖然已經取得您的店名的商標權,但是因為您使用該商標的時間點是在對方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之前,依上開說明,您可以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抗辯不受對方商標權效力拘束,而無需更換招牌。但是還是要強烈建議您,日後若有任何商標或自創品牌,應僅早申請商標註冊,以避免類似糾紛的發生,而徒增困擾

水貨是否侵害商標權?

客戶詢問:


我們公司在台灣有取得A商標註冊,但乙進口貿易商卻輸入同樣A商標的相同產品來台灣販售,請問乙貿易商是否有侵害到我們公司的商標權呢?


商標註冊達人回覆:


所謂的『水貨』就是『真品平行輸入』的商品,指本地已有商標權人,現又從國外進口國外註冊商標之真品。關於『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商標法?學者間的見解分歧。採肯定說者認為,因為本國商標權人通常就該商標已花費鉅額之廣告費用,進口商若不必花費任何的成本,就可以攀附其成果(搭便車),顯然不足保障本地商標權人之權益,所以應該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採『真品平行輸入』是合法行為的人士認為,商標權的範圍並未包含『進口』的權利,而且基於鼓勵公平競爭,讓消費者有較多選擇,真品平行輸入應該是可以允許的。


又,依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一耗盡原則,可證明我國是承認真品平行輸入。關於上面兩種見解,我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民事判決認為,只要水貨的品質與我國商標權人所銷售之商品相同,且進口商又未冒用他人商標,水貨就不至於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如此對於我國商標權人及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有選擇可能性,可享受自由競爭的利益)就沒有損害,自然不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不過要注意的是,雖然『真品平行輸入』原則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但是如果進口商是用積極的手段攀附本國商標權人的聲譽(搭便車),例如不在商品上註明是水貨而使用本國商標權人的廣告字眼,可能還是會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沒有公司可以申請商標嗎?申請商標後是不是就要繳稅呢?!

客戶詢問:


我和朋友最近合夥創業網路商城(名字暫定24hr即時網路商城),但我們還沒有申請公司行號,可以先申請商標註冊嗎?!另外,申請商標註冊了以後是不是就要開始繳稅了呢!?不好意思問題有點雜,謝謝!!


商標註冊達人回覆:


首先,申請商標與是否要繳稅完全無關。申請商標之後未必會有營業行為;反之,有營業行為未必要去申請商標。總之,必須要有營利行為才需要繳稅,若您只是單純的申請商標,而沒有營利行為,就沒有繳稅的問題。其次,商標申請人可以是個人或公司行號,並非一定要成立公司才可申請商標,你們既然還沒有申請公司行號,可以先用個人名義提出申請。



另外,『24hr即時網路商城』是不可能獲准
商標註冊的。依商標法規定,要能獲准商標註冊,必須商標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也就是說,申請作為商標的名稱或圖樣必須要具備有識別性(又稱為『特別顯著性』)才有可能成功獲准商標註冊


您若是透過網路媒介銷售商品或服務,並取名為『24hr即時網路商城』,則『24hr』字面上只是說明全日無休,『即時』二字只是在強調網路的快速便利性(搜尋商品及訂貨的快速),均係對其服務本身的說明及描述,應不具識別性。若您用此名稱申請商標註冊,將來被智慧財產局駁回的機率極高,宜請特別注意。

申請商標註冊被駁回怎麼辦???

客戶詢問:


我昨天收到智慧財產局寄來的ㄧ封商標駁回理由書~
大意是說我申請的商標名稱是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且不具識別性~
可是我申請商標之前有先檢索過智慧財產局的資料庫~
確定沒有和別人的商標名稱相同或類似~
為什麼還會被駁回呢???


商標註冊達人回覆:


首先,必須先了解的是,商標檢索的目的只是怕和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而已,然而除此之外,商標法第23條還列有諸多商標不得註冊的事由,您的問題並不是出在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是您的商標名稱識別性不夠。


依商標法規定,要能獲准商標註冊,必須商標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也就是說,申請作為商標的名稱或圖樣必須要具備有識別性(又稱為『特別顯著性』)才有可能成功獲准商標註冊


什麼叫做商標識別性呢?我們可以看一下智慧財產局公告的『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該要點將商標依其識別性強弱區分為:


1、 獨創性商標:
指商標圖樣係運用智慧獨創所得,而非沿用既有之辭彙或事物者。 例如:
(1)「PANASONIC」、「SONY」指定使用於電視、收錄音機等商品。
(2)「Kodak」指定使用於軟片等商品。
(3)「捷安特」指定使用於腳踏車商品。
(4)「義美」指定使用於糖果餅乾、冰品、果汁等商品。
2、隨意性商標:
指商標圖樣由現有之辭彙或事物所構成,惟與指定商品或服務全然無關者。例如:
(1)「蘋果APPLE」指定使用於電腦商品。
(2)「白馬」指定使用於磁磚、地磚等商品。
(3)「大同」指定使用於電視、電鍋等商品。
(4)「統一」指定使用於食品、飲料商品。
3、暗示性商標:
指商標圖樣以隱含譬喻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成分、性質、特性、功能或目的等,但非為業者所必須或通常用以說明商品或服務者。例如:
(1)「快譯通」指定使用於電子辭典商品。
(2)「一匙靈」指定使用於洗衣粉商品。
(3)「SNOW WHITE」指定使用於乳霜、乳液、洗面乳等商品。
(4)「SAWCUT」指定使用於手動手工具、鋸子、鋸片商品。


以上三種商標,雖其識別性強弱有別,但都具有識別性,原則上都可以成功獲准商標註冊。但若以商品或服務習慣上通用標章或通用名稱(例如:「食品」、「餅乾」、「豆花」等指定商品之通用名稱。),或商標本身係表示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例如:「體內環保」指定使用於中、西藥、臨床試驗用製劑。「日語速成」指定使用於書籍、雜誌、月刊等商品。「Body clean & Re-build」指定使用於綜合維他命、醫療補助用營養製劑。「Best Selection & Healthy」指定使用於衣服、T恤、運動服裝等商品。),或僅以簡單線條或基本幾何圖形(例如:「︴」指定使用於流理台商品。「○」指定使用雪茄、香菸等商品。),或基本顏色,或未經設計且無意義之阿拉伯數字(例如:「八九89」指定使用於色紙、紙板、牛皮紙、包裝紙、紙箱、紙盒等商品。「12345」指定使用於撲克牌等商品。),或流行之標語、口號、廣告用語或廣告性質之圖形(例如:「心靈改革」指定使用於葯品商品。「提升國家競爭力」指定使用於企業經營管理顧問服務。「健康加倍 活力一百」指定使用於中、西藥品。),或常用之成語或用語(例如:「財源廣進」指定使用於祭祀用品等商品。「風調雨順」指定使用於清酒、茅台酒、高梁酒等商品。「塑身」指定使用於醫療補助用營養製劑。「Happy Birthday」指定使用於貼紙、裝飾用塑膠貼紙、廣告用塑膠貼紙商品。),或單純的國名、地理名稱、書籍、小說著作物之名稱(例如:《簡愛》、《金銀島》、《水滸傳》、《西遊記》)等,都是沒有識別性不可以申請商標的。


您目前的情況,就是您申請的商標名稱智慧財產局商標審查員認定為不具備商標識別性,除非您可以舉證證明您的商標名稱非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已取得商標識別性的積極證據(第二重意義),不過說實在話翻案的機會並不大。這就是在申請商標之前就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可以先請教於專業的商標代理人,現在大部分的商標事務所在諮詢階段並不收費,不要盲目的就自己提出申請了),否則一旦提出申請之後又被駁回,要翻案的機會就非常的渺茫,且非常浪費時間精神及費用。以上拙見,提供給您做參考。若還有不明瞭的地方,也可以打電話去智慧財產局詢問您的承辦人員(駁回的公文書上面有承辦人的分機電話)。祝福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