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代表該營業主體本身,相當於自然人之姓名;而商標則表彰該營業體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來源。惟市場常見慣例多以公司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且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商標「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故不宜以他人已登記之公司名稱來註冊商標。
以上說明,希望您看的懂。若還有商標註冊相關問題,亦歡迎來電討論。電話:0928497857,吳小姐,謝謝。
2009年7月6日 星期一
設立中的公司,可否以籌備處名義先行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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