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認識「著名商標」-從慈濟「大愛」商標爭訟案談起

日前新聞媒體報導「大愛」電視台與「大愛無線」計程車隊爭奪「大愛」商標,最後法院認為應該要給全球著名的「大愛」電視台更大的商標保護(法院認為「大愛」電視台的「大愛」商標屬於「著名商標」),因此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引起社會正反兩面不同評價。


持反面意見者認為,慈濟身為佛教團體,卻無端興訟,與他人爭奪「大愛」商標,有違佛教大愛精神云云,在此本文先不討論佛法。若純粹就商標法討論,商標權的本質即為「專用」,所以才叫做「商標專用權」,藉以排除他人使用,俾免造成混淆誤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又,著名商標受保護的程度又比一般商標更大,以下詳述之。


什麼是著名商標?所謂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而言。註冊商標若經商標權人廣泛宣傳促銷,在市場上具有相當信譽,且為相關業者所普遍認知時,即成為所謂的「著名商標」,也就是俗稱之知名品牌。加強保護著名商標乃為國際潮流,著名商標的保護,並不以在我國註冊或申請註冊或已使用為前提要件,且其保護範圍亦較一般註冊商標為廣,不以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者為限。


我國商標法對於著名商標的保護,特別參考巴黎公約及TRIPS、APEC等國際公約及決議之規定,規定若以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之圖樣申請註冊,且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註冊之申請。另為避免對著名商標之減損產生,若商標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情形,亦不得申請註冊(參見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2款);換言之,他人以相同或近似於著名商標的圖樣,『縱使使用於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務』,只要會導致著名商標跟特定來源間的聯繫能力減弱者,為避免著名商標成為一般通用名稱(識別性被減弱),使著名商標權人辛勤經營品牌的努力化為烏有,任何人均不得以之申請註冊。


綜合上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大愛」電視台之「大愛」係屬著名商標,其雖未指定使用於計程車服務,惟「大愛無線」計程車隊若持續使用「大愛」商標,將導致「大愛」商標跟特定來源(「大愛」電視台)間的聯繫能力減弱(即著名商標的識別性被稀釋或淡化),使著名商標權人蒙受損失,故「大愛」電視台之著名「大愛」商標應給予較大的保護,進而判決「大愛無線」計程車隊敗訴。就商標法觀之,該判決並無違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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