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水貨是否侵害商標權?

客戶詢問:


我們公司在台灣有取得A商標註冊,但乙進口貿易商卻輸入同樣A商標的相同產品來台灣販售,請問乙貿易商是否有侵害到我們公司的商標權呢?


商標註冊達人回覆:


所謂的『水貨』就是『真品平行輸入』的商品,指本地已有商標權人,現又從國外進口國外註冊商標之真品。關於『真品平行輸入』是否違反商標法?學者間的見解分歧。採肯定說者認為,因為本國商標權人通常就該商標已花費鉅額之廣告費用,進口商若不必花費任何的成本,就可以攀附其成果(搭便車),顯然不足保障本地商標權人之權益,所以應該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但採『真品平行輸入』是合法行為的人士認為,商標權的範圍並未包含『進口』的權利,而且基於鼓勵公平競爭,讓消費者有較多選擇,真品平行輸入應該是可以允許的。


又,依我國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此一耗盡原則,可證明我國是承認真品平行輸入。關於上面兩種見解,我國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四四四號民事判決認為,只要水貨的品質與我國商標權人所銷售之商品相同,且進口商又未冒用他人商標,水貨就不至於使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如此對於我國商標權人及消費者的利益(消費者有選擇可能性,可享受自由競爭的利益)就沒有損害,自然不應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不過要注意的是,雖然『真品平行輸入』原則上並沒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但是如果進口商是用積極的手段攀附本國商標權人的聲譽(搭便車),例如不在商品上註明是水貨而使用本國商標權人的廣告字眼,可能還是會被認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以上意見,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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