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5日 星期四

『柳丁』名稱可以申請商標註冊嗎?

《案例》
柳小惠是T大調酒社的社員,大家都叫她『柳丁』,某天柳丁調製出一種很奇特的果汁,喝了之後不但不會想和周公約會,且記憶力可以增強十倍以上,對於準備考試的考生非常管用。於是腦筋動的快的柳丁,除了想把她這種獨門秘方趕快申請專利外,也想用她的個人綽號『柳丁』申請商標於果汁類別。是否可行?


《解析》
『柳丁』名稱是不可以申請註冊於果汁類別的。雖然柳小惠的綽號叫做『柳丁』,且自認為用自己的綽號當做商標名稱很有創意,但商標要能夠成功獲准註冊,應特別注意以下商標法相關規定:


1、不可用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
商標法禁止以商品本身的名稱、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的說明申請註冊,因為商品的說明是業者可自由使用的,若由一人獨占使用,顯然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以設計商標要避免單純的商品說明作為商標。例如以「殺蟑」使用於殺蟲劑,「潔淨」使用於洗衣粉等均為該使用商品的說明,均不得申請商標註冊。但「克蟑」、「一匙靈」使用於該等商品,因非業者習慣上或事實上所使用,亦非直接明顯表示商品之說明,故得作為商標。


2、不可與他人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
要避免與他人的註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於設計前應先作商標近似檢索。申請人可上智慧局網站查詢,或委託商標代理人代為檢索。至於商標檢索的方法與技巧,等我有空在專文論述。


3、不可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商標名稱:
保護著名商標為國際趨勢,我國亦然,商標法並列為禁止註冊事由。著名商標保護不以在我國註冊為限,只要已為我國相關消費者普遍認識即已足,且其保護不以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尚及於不類似商品。


4、不可用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地會發生誤認誤信之虞的文字、圖形作為商標:
例如以「烏蔘」使用於雞肉商品會使人誤認為其商品含有人蔘的成份;以公賣局紅標米酒的「紅標」二字使用於藥酒商品會使人誤認其商品為米酒或含有米酒成份;申請人為新竹香山地區的酪農卻以「初鹿」使用於鮮奶商品,則有使人誤認其商品係產自台東初鹿而對其產地產生誤認之虞,均為商標法所禁止。


綜上所述,申請商標前除了應該檢索有無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名稱申請註冊於相同或類似的類別外,尤其應該特別注意商標名稱是否具有識別性,避免使用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否則仍會被審查員駁回商標申請。本案例中的『柳丁』名稱申請註冊於果汁類別,若該果汁成份為柳丁,則係商品本身的說明文字,不具識別性;若果汁成份非柳丁,則易使消費者對其商品的內容、性質、品質產生誤認誤信之虞,均為商標法所不許,故不可能獲准商標註冊成功。



《動動腦》
如果把『柳丁』名稱申請註冊於衣服或鞋子類別,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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